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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件周代晋国文物珍品亮相辽宁省博物馆******

159件周代晋国文物珍品亮相辽宁省博物馆

“晋国六百年”展8日在辽宁省博物馆开展。 辽宁省博物馆供图

  中新网沈阳1月8日电 (记者韩宏)由辽宁省博物馆与山西博物院共同举办的“晋国六百年”展8日开展,展出了古代青铜器猪尊等159件周代晋国相关文物珍品。

  晋国是两周时期最重要的姬姓诸侯国,前后延续六百余年,称霸中原超过一个世纪,在中华文明演进过程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此次举办“晋国六百年”展,意在通过展示周代晋国相关文物遗珍,向人们讲述晋国兴衰风云。

  据辽宁省博物馆学术研究部副研究馆员王忠华介绍,“晋国六百年”展分为晋侯风采、邦国遗珍、春秋争霸、余烈三晋、器美范正五个单元。其中,展览中展出了晋侯墓地出土的青铜器等珍贵的随葬品。据介绍,晋国公族的“公墓”即名满天下的“晋侯墓地”,晋侯墓地的发现结束了2000余年关于晋国始封地的论争,证实这里即文献记载“河汾之东,方百里”的古唐地,晋国早期都城所在。

159件周代晋国文物珍品亮相辽宁省博物馆

展览中展出的文物。 辽宁省博物馆供图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展览中展出了十分出名的青铜器猪尊,吸引了观众的驻足观看。据介绍,猪尊是西周时期祭祀使用的青铜酒器,2000年出土于山西省曲沃县北赵村晋侯墓地113号墓,墓主为第一代晋侯燮父夫人。通高22.4,厘米、通长39厘米,整体为野猪造型,吻部突出,獠牙外露,身体壮硕,尾部上翘,背部有圆形开口,有盖。腹部两侧中部均饰有一涡纹,周围饰变形兽面纹,盖面饰斜角目云纹。盖内及外底有铭文“晋侯乍旅飤”,“飤”通“食”,多用于青铜食器上,酒器上的“飤”字铭文,尚属罕见。

  据悉,为加强文物展览的交流合作,辽宁省博物馆向山西博物院商借周代晋国相关精品文物,并重新进行内容设计举办展览,此次展览将持续至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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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斤肉上桌只剩1斤多店家称是正常现象******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我们点了3斤肉,结果菜端上桌之后重量只有1斤多。从店员到厨师再到老板都说菜品缩水是正常现象。”

  在天津工作的张文(化名)不久前和几位朋友一起来到一家铁锅炖吃饭。店内富有东北特色的装修和座无虚席的大厅让张文对菜品充满期待,但等到菜上了桌,张文感觉到不对。

  张文告诉《法治日报》记者,他们点的3斤肉包括1斤鸡肉、2斤鹅肉,服务员把菜倒进锅里后,分量一眼看上去就不对,而且只能看到鸡头和鸡爪。“我们刚开始以为是饭店少上了鹅肉,便叫来服务员询问情况。服务员表示菜品已经上全了,还找来了厨师,厨师说这些肉都是他刚刚炒过的,鹅肉鸡肉都在不会有错。”

  最后,饭店老板也来了,坚持说菜品没有任何问题:“我们的肉分量都是足的,只是生肉变成熟肉的过程中会缩水,1斤生肉制成菜品可能在6两左右,这都很正常,不信的话可以去后厨看。”但当张文真准备去看时,老板却又借故离开,摆摆手说“店里生意忙,不要再闹了”,还说多送他们一份花卷和贴饼。

  “这样看来,3斤肉熟了后可能只剩一半,缩水多少全由老板说了算,根本不公平。”张文说,除了肉量少,肉的“内容”也让他们感到不满。“锅里鸡脖鸡头鸡屁股都有,还有全是白膘的带皮鹅肉,真正能吃的没多少。”

  缺斤短两、菜品缩水、以次充好、掺杂水分……张文就餐时遇到的糟心情况并非个例。北京市民孙洋(化名)不久前来到一家蒸汽石锅鱼店就餐,在选鱼时,老板不仅将桶和里面的水一起称重,结账时本来3斤多的鱼,却按4斤计算收费。

  近日,海南省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多批旅游市场整治典型案例,就有商家擅自偷换消费者提供用于海鲜加工的活鱼、在销售皮皮虾的过程中存在掺杂水分、缺斤短两等情况。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向记者介绍,类似这种“缩水”的缺斤短两行为,是餐饮界不够诚信守法商家的借口。不只是肉,很多食材煮熟后都会严重缩水,餐饮机构作为专业一方,生熟关系应当提前进行说明,或者在菜单上标明,顾客要求对菜品进行查看,称量时也应配合,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陈音江举例说,假如消费者要了一份炒鸡,结果全是或者大部分是鸡头鸡脚这样的边角料,明显不符合一般人的消费习惯,属于以次充好,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兼副秘书长朱晓娟认为,就餐中的消费者权益保障问题是关系民生的重大问题,各方应共同打造和维护安全、合理、公平的就餐质量、环境与秩序。

  朱晓娟建议,商家要树立长线思维,诚实守信,应该依照餐饮行业惯例对就餐食材的计量方式等进行明示告知。对于行业协会而言,应该针对餐饮消费中反映的普遍问题进行针对性行业指引,出台自律管理细则,引导餐饮行业建立并执行合理的行业惯例,要求餐饮企业对事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相关事项进行必要的解释与说明,做到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引领作用。

  北京瀛和(三亚)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张华认为,监管部门除了关注餐饮经营企业的许可、卫生条件等硬件外,对于餐饮消费中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应进行主动监管,采取抽查、约谈等方式进行事前事中的防范与规制,对于有关投诉,要及时回应与处置。

  在江苏省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理事长、江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杜乐其看来,有关部门应加大信息化管理力度,比如某餐厅出现欺诈行为,就要第一时间将此餐厅的信用记录发布在官方网站或者公众号。同时监管部门可以加强对投诉的途径和方法的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还应规范餐厅菜单和发票的设计,实现信息对称。菜单、发票的设计要规范、全面,比如注明菜肴的名称、分量、价格以及原料的规格;在客人结账时提供规范的发票,发票上有菜肴名称、单位、单价以及总价,这样如果消费者遭遇欺诈,发票就会成为一个有力的证据。只有充分实现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信息对称,才能最大限度地防止消费者被欺诈。”杜乐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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